按照《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部署,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2月公告發布了《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為組織開展行業規范管理實施工作,推進工業機器人行業健康發展,在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7月7日印發了《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實施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中規定了對符合《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按自愿原則申請實行公告管理,明確了相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并就公告企業的申請與審核、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程序進行了規范。
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工業機器人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業機器人本體生產企業和工業機器人集成應用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申請公告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并公告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工業機器人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名單,負責對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申請公告企業的初審、數據匯總及材料報送,對本地區(本集團)規范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規范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規范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章 申請、審核及公告
第七條 申請企業編報《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格式見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所屬央企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申請企業應對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對本地區(本集團)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初審合格后將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檢查規范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
第十二條 規范企業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2),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審核后于5月31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團所屬企業的自查自評報告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范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于每兩年一次。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規范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范企業保持符合《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范企業出現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變更
第十六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報告(格式見附件3)。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四)規范企業之間兼并、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對企業變更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合格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合格后進行變更公告。
第十九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企業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重新公告申請:
(一)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二)企業發生分立的;
(三)與非公告的工業機器人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的。
第二十條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范企業公告。
第六章 整改
第二十一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整改:
(一)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二)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三)經核實自查自評報告存在虛假統計數據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范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后及時將有關情況經相應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3個月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程序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第七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四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一)一年以上無機器人銷售業績的;
(二)兩年以上無新接機器人訂單的;
(三)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四)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五)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七)不能保持符合《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八)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九)發生其他不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對擬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規范條件》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實施。